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检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封存、没收、销毁应检物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