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林检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进入应检物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查验检疫证书,开展疫情调查,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封锁、消灭等措施,查阅、摘录或者复制相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林检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林检标志和出示有效证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