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可并处以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