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人行道上清洗、修理车辆、搭盖风雨棚、摆摊设点;沿街门面不得向外延伸另设摊点、堆放货物;不得在街道及其两侧搭灶生火。禁止在校园门口摆摊设点,学校周围100米内不得开设娱乐场所。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