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填堵河道。河道沿岸的建设,应当服从防洪、河道整治、绿化、环保等规划要求。

对影响防洪、通水等危及城镇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权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