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新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可先进行生产实验和试营,期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确定。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