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草原监督管理和草原防火工作。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环保、规划建设、水务、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气象、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草原监理人员,也可以由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支持农牧民进行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