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第二条已修改在自治州辖区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变通规定。本变通规定所称草原是指除城镇绿化草地外具有生产价值和生态功能的所有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山、草坡和草地,人工草地包括牧草种子地、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