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以不低于上一年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安排专项预算资金,专门用于草原保护、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草原防火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