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以不低于上一年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安排专项预算资金,专门用于草原保护、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草原防火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截留、挪用。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