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制定和落实草原防火预案。

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在其经营使用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草原防火责任。因生产、生活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落实防火措施,保证用火安全。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