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非居住用地范围内建设单门独院式住宅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城管部门和公安、安监等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