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散养、放养动物;(五)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等;(七)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