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禁止在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禁止在城镇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