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城镇规划区内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
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
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