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是指自治县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下简称“自治县城区”)和建制镇规划区。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