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县城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会同自治县住建部门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自治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住建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其他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县住建部门给予业务指导,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原制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