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强迫残疾人劳动或者强迫残疾人从事违背自身意愿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