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城乡养老机构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市人民政府每年从区县(自治县)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促进地区间残疾人事业的平衡发展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