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