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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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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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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