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与管理。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旅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关服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驻县单位发展旅游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并接受县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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