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与权益保护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环境、秩序、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旅游景区(点)应当建有相应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引导标识,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救助电话。在旅游景区(点)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强买强卖商品,不得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