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和导游证书。

导游人员应当接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和导游服务机构的委派和管理。旅游景区(点)导游人员应当在核定的服务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进行导游讲解活动。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