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许可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旅游经营者经营或者组织漂流、狩猎、探险、攀岩、客运索道、高空弹跳等特种旅游项目或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