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反馈。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查意见对其发布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市人民政府未按照审查意见对其发布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