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进行审查,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