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下列土地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

(一)法律规定属于国有的以外,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使

用的土地;

(二)农牧民的宅基地和村庄内的空闲地;

(三)自治旗人民政府依法确认为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