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城镇的土地;(二)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三)自治旗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使用的土地;(四)自治旗人民政府未确认给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荒山、滩涂、沼泽、河套等其他土地。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1月2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