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城镇的土地;

(二)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三)自治旗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使用的土地;

(四)自治旗人民政府未确认给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荒山、滩涂、沼泽、河套等其他土地。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