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引发地质灾害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赔偿。开发单位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矿产资源开发中产生并排放固体废弃物、尾矿的,依法征收排污费。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