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生效后,同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