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