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内沟河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对在内沟河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