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内沟河管理范围包含内沟河水体、河床、防洪排涝泵站、滩地、堤岸、护栏、坝闸、明渠、隧桥、暗涵、管道、护坡、码头、驳岸、岸线及两岸景观等。市、区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内沟河管理范围内设立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内沟河名称、管理范围、管理责任单位以及禁止行为、监督电话等事项。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