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的;(二)社会体育指导员超出技术等级证书规定范围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的;(三)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以欺诈手段牟取利益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