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章 健身设施第十一条已废止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的要求。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满足各类人群进行体育锻炼的需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