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救助金额应当根据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刑事被害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须的支出等情况确定。
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决定给予救助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二个月的总额。有下列特殊困难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增加救助金额,但是一次性救助的金额不超过决定给予救助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十六个月的总额:
(一) 刑事被害人医疗救治费用为家庭年收入三倍以上的;
(二) 刑事被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刑事被害人死亡,救助申请人无劳动能力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且没有其它经济来源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