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申请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救助申请书;

(二) 有效身份证明;

(三) 刑事被害人的医疗救治材料、司法鉴定结论或者死亡证明;

(四) 由刑事被害人居住地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五) 其他与申请救助有关的材料。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