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发生的有害生物没有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支付。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