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农田防护林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经营者应当及时治理,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控制和防止林业有害生物扩散和蔓延。

县(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田防护林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