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对集体土地或者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上划定的农田防护林地,免收土地使用费用。县(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州直属国有农牧园艺场应当依据分配的社会经济用水指标,制定农田防护林用水规划,保证农田防护林用水。水利部门在建设农田节水配套设施时,应当统筹安排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建设。县(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州直属国有农牧园艺场应当制定农田防护林用水优惠政策。对集体土地或者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用水实施补贴政策。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