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田防护林建设、更新改造资金投入;各级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田防护林建设。

县(市)收取的育林基金、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补偿费应当优先用于农田防护林建设。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