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田防护林建设、更新改造资金投入;各级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田防护林建设。县(市)收取的育林基金、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补偿费应当优先用于农田防护林建设。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