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对保护与改善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防治水污染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治理工程在限期内提前达到排放标准的;

(三)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有功的。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