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对保护与改善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防治水污染取得显著成绩的;(二)治理工程在限期内提前达到排放标准的;(三)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有功的。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