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第十六条已废止流域内不得发展污染严重且净化装置达不到标准的建设项目;重点区内禁止新建污染严重的小型造纸制浆、电镀、小制革、小冶炼、小化工、小漂染、土法炼硫磺、砷制品、汞制品、农药、放射性制品等生产项目,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关、停、并、转、迁。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