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流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对水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三同时”要求的,不得验收,不得试车投产。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