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在城镇向周围生活、工作、学习环境排放生产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生产场界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城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