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一定数额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合格教师转为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在本世纪末实现将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合格教师转为国家支付工资教师的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和提高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

前两款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