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二节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四十二条有效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