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二节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四十一条有效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