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二节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三十九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搁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