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二节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三十八条有效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